旅行社在涉旅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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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旅交通事故为旅行社无法回避的重大经营风险,涉及旅行社、旅游者、旅游辅助人等多方当事人,责任认定与损害赔偿争议较大,容易产生纠纷。为了妥善解决旅行社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我们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部分涉旅交通事故纠纷案的研究,总结了相关责任认定规则,希望有助于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充分理解和把握《旅游法》及相关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履行辅助人的公共交通经营者身份认定

《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该但书在作为履行辅助人的公共交通经营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情形下,排除了旅行社的侵权责任。

实践中,涉旅交通履行辅助人的公共交通经营者身份认定,一般需取得行政许可、经营固定线路班次且对不特定公众开放。(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07号案件中,交通履行辅助人取得行政许可且经营固定线路班次的,旅行社仅代收交通费用,法院认定其属于公共交通经营者。(2016)渝05民终7981号判决表明,涉案交通履行辅助人虽取得行政许可但事发时未经营固定线路班次,仍不属于公共交通经营者。(2014)杭上民初字第1602号判决认定主张涉案交通履行辅助人是公共交通经营者的旅行社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旅游者关于交通履行辅助人不是公共交通经营者的主张成立。

二、第三人引发涉旅交通事故中旅行社责任认定

因完全无关的第三人原因引发涉旅交通事故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应如何承担责任,实践中裁判意见不统一。旅游者主张旅行社违约的,有的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支持旅游者有关旅行社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也有法院以第三人原因导致涉旅交通事故系旅行社无法控制、无法预料、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为由,不支持旅游者有关旅行社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主张。受害人的事故损失是否得到赔偿,是法院权衡因素之一。法院支持旅游者赔偿请求的,组团社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第三人追偿。旅游者提起侵权之诉的,旅行社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会被判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修改了《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增加了依法二字,实质上废止了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该类案件的适用。《民法典》施行后,该类案件如何处理,还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

三、旅行社在涉旅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后向直接责任人追偿的法律效果

在涉旅交通事故中,因履行辅助人原因造成事故的,无论受害人提起侵权还是违约之诉,旅行社均可能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旅行社承担责任后可向履行辅助人追偿。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并受害人主张旅行社违约的,旅行社被判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亦可基于运输合同向履行辅助人追偿。此外,旅行社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就垫付事故损失与受害人达成协议的,旅行社依据协议垫付事故损失并向直接责任人追偿时,其追偿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取决于其垫付金额是否在法定损失范围内以及垫付过程中相关权利处分情况。

(2017)湘01民终3653号追偿权纠纷中,因履行辅助人委托的第三方原因引发交通事故。组团社向受害人赔偿后,依法向履行辅助人追偿。法院在依法审定了受害人损失金额后,支持了组团社相应请求,驳回其超过法定损失范围部分的请求。(2015)乌中民终字第85号判决中,履行辅助人与第三人共同过错导致交通事故,旅行社向游客承担责任后向履行辅助人追偿,履行辅助人抗辩其仅承担过错相应的责任,法院以双方之间《旅游团队租车合同》实质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为由,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认定履行辅助人应承担未将游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责任,支持旅行社全部追偿请求。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2日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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