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旅游协会民宿分会人事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广东省旅游协会民宿分会人事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旅游协会民宿用人员管理,保障聘用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广东省旅游协会民宿分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会的人事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旅游协会民宿分会秘书处聘用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聘用工作人员指本会聘用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人员,不含实习人员。
第四条 另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五条 民宿分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包括:秘书长助理。
第六条 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法规;愿意履行岗位职责,承担聘用工作人员义务;符合聘用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法违纪记录;身体健康。
第七条 资格条件 应聘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35周岁,研究生学历以上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旅游专业和从事旅游行业5年或以上(含5年)优先考虑。应聘民宿分会财务工作人员的招聘对象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八条 民宿分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及解聘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召开秘书处会议研究通过后决定。
第九条 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一般为三个月。试用合格由民宿分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聘用人员管理
第十条 聘用工作人员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首次签订不超过三年的劳动合同,续签合同一般为五年,原已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合同期间由秘书处办公室新建并保管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基本资料、聘用资料、培训资料、奖惩资料等。
第五章 聘用人员待遇
第十三条 聘用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享有参加学习、教育、培训、评比、评选、表彰等各项政治待遇和权利。
第十四条 聘用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享有参加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签订合同后第二个月起,享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待遇。
第十五条 聘用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奖金采用包干制,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后另行通知,以签订合同为准;节假日补贴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
1.基本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额为:秘书长2800元,副秘书长2390元,秘书长助理2070元。
2.工作津贴
(1)公务交通补贴
秘书长530元/月,副秘书长450元/月,秘书长助理350元/月。
第十九条 原已聘用的工作人员,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工资待遇高于本办法规定的保留原工资待遇。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旅游协会民宿分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