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旅游协会民宿分会管理办法(201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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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旅游协会民宿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是 广东省旅游协会民宿分会。

第二条  本分会是广东省旅游协会的分支机构,由广东省内从事城乡民宿(包括客栈、家庭旅馆、农家乐、民宿酒店、小型精品酒店、木屋、度假公寓、各类主题酒店等非标住宿企业)社会团体、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宿、客栈与精品酒店等非标准住宿产业发展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或省内各地方民宿社团组织,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建的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发挥本分会的“桥梁、“纽带”和“平台”作用,以行业引导、行业自律、行业交流、行业促进为职责,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权益,促进相关法律颁布、相关政策出台、相关标准宣贯,引导市场消费,促进民宿借供给结构升级,推进广东省内民宿、客栈与精品酒店等非标准住宿产业发展中发挥规范管理和协调服务作用;促进广东省旅游民宿、客栈与精品酒店等非标准住宿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广东省旅游协会的领导,依照《广东省旅游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第六条 开展民宿、客栈与精品酒店等非标准住宿领域的调研和预测,协助政府制定民宿、客栈与精品酒店等非标准住宿产业相关政策,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民宿、客栈与精品酒店等非标准住宿产业发展建议,推动民宿、客栈与精品酒店等非标准住宿领域各方面协调发展。

第七条 发挥品牌引领作用,促进民宿、客栈与精品酒店等非标准住宿宿产业的供给结构升级,促进民宿、客栈与精品酒店等非标准住宿消费增长。

第八条 组织开展民宿、客栈与精品酒店等非标准住宿领域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民宿、客栈与精品酒店等非标准住宿领域从业者的素养和技能,培养民宿、客栈与精品酒店等非标准住宿领域的专业人才。

第九条 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咨询,制订和推广相关规范,提高民宿、客栈与精品酒店等非标准住宿产业的管理能力、非标准住宿供给水平。

第十条 向民宿、客栈与精品酒店等非标准住宿领域的相关企业、团体和个人提供咨询,研究、制定和推广民宿标准,推广相关技术和经验,组织订立行规行约,促进诚信经营。

第十一条 组织民宿客栈与精品酒店的非标准住宿领域的学术研究支持民宿客栈与精品酒店的非标准住宿领域的科研创新表彰有贡献的民宿、客栈与精品酒店等非标准住宿领域的研究机构和人员开展国内民宿客栈与精品酒店等非标准住宿领域交流促进国内民宿客栈与精品酒店等非标准住宿领域研究的国际化。

十二 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委托举办民宿客栈与精品酒店等非标准住宿领域的相关交流推广活动包括展览会议评选培训认证、评级、联谊等。

十三 组织民宿客栈与精品酒店等非标准住宿领域的国际交流,扩大行业的国际影响力

十四 承办广东旅游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本分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企事业、民非及社会组织)。

第十六条 拥护本分会管理办法,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分会:

(一)城乡民宿(包括客栈、家庭旅馆、农家乐、民宿酒店、小型精品酒店、木屋、度假公寓、各类主题酒店等非标住宿企业)社会团体、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宿、客栈与精品酒店等非标准住宿产业发展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或省内各地方民宿社团组织,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建的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承认《广东省旅游协会章程》和本分会的《管理办法》;

(三)自愿加入本分会。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有);

(三)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分会颁发会员证,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分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分会活动并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在遇到重大困难或认为其利益受到重大损害时,有请求本分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五)对涉及会员间的重大利益冲突,有请求本分会调处的权利;

  (六)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的管理办法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分会的决议,做好本分会委托的工作;

  (三)接受本分会的评议和调解;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支持并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六)及时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省内各地方民宿社团以社团名义入会的,其社团会员自动成为本分会观察员会员,观察员会员享受一定限度和数额的本分会活动、享受本分会组织的相关行业评选和相关优惠政策,不具备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其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由所辖地方民宿社团代为行使,不单独缴纳会费。观察员会员可以单独以其法人资格入会,成为独立会员。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置: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会员资格;

  (四)除名。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和会员标牌。

第二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1.











































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2.











































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分会活动;

3.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4.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分会管理办法;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分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分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常务副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需要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旅游协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到会员。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二十八 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会员代表发起人协商确定

(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改选时具体程序由本分会决定。

二十九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管理办法,决定本分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当选理事的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2/3;

(三)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分会7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分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共同提名,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

(三)根据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处分理事,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35%左右

(四)理事单位选派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分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分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分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1.











































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议决议;

2.











































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3.











































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4.











































不从事损害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5.











































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分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7.











































接受建设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表决内设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会换届时,负责人改选的比例不得低于负责人总数的1/3.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未请假连续2次不出席理事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1.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调整;

2.











































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对本分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九经会长或者70%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会长因故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推举本分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十本分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一般每年召开1次常务理事会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理事会决议;

2.











































审议本分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

3.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4.











































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5.











































审议理事的增补和变更事项;

6.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











































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

第三节 负责人

第四十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会长负责分会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四十二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民宿产业链上相关企事业单位可推荐为副会长人选;

(三)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四十三 本分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3/2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旅游协会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节 会长办公会和秘书处

第四十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和处理本分会的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理事人员调整、负责人调整的前期处理,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对外推广工作、具体业务承接、日常重大事项决策等事宜。

本分会的日常机构是秘书处。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四十五因机构变化和人事变动,原任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原推荐单位提出调整和增补意见,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报经广东省旅游协会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并适时报告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本分会收入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会费是本分会开展各项工作和服务的主要经费来源,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时交纳会费。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于每年第一季度一次缴清。

本分会会费标准为:

(一)会长单位,每年壹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伍仟元;

(三)常务理事、理事单位,每年叁千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贰千元。

第四十八 经费管理

(一)分会不单设账号,往来账目由广东省旅游协会财务办理

(二)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分会宗旨开展的各项活动的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分会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四十九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和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核准执行。

 

第六章   活动准则

第五十分会应按照《广东省旅游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严格按登记的业务范围,完成本分会统一部署的任务。

第五十一分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即广东省旅游协会民宿分会。

第五十二分会在每年规定时间,应向广东省旅游协会秘书处报送年度总结和翌年工作计划。遇有重大情况应随时专题专报。

第五十三分会举办的各类会议和培训活动等按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分会可根据开展活动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向广东省旅游协会秘书处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七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本《管理办法》的修改由本分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本《管理办法》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东省旅游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八章    

第五十 分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依照《广东省旅游协会章程》、本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分会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办法冲突。需报广东省旅游协会秘书处备案。

五十八 他未尽事宜以《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的规定为准。

五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8年12月18 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旅游协会批准,即行生效。

第六十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2019年2月15日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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