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资讯 | 防疫措施有序放开后,《旅游法》这些规定应该复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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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措施有序放开后,《旅游法》这些规定应该复习了

 


 

随着免疫屏障的建立和新冠病毒毒性减弱,我国的防疫政策也有序放开,防疫措施逐步宽松,大众的生活将逐渐恢复正轨,旅游活动又将成为主要生活内容。在这个恢复的过程中,一定时间内疫情还是会持续受到人们的关注。对于此,《旅游法》的下列规定值得我们去了解和学习。

一、《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旅游安全及相关注意事项的告知义务的规定,在新冠疫情还值得关注的情况下,旅游活动中的涉疫风险及相关事项属于安全注意事项范畴,旅行社应当做好相应提示工作。

二、《旅游法》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

……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冠肺炎属于传染病,旅游者在行程中如果确诊新冠肺炎,将危及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如果当地有相应处置措施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积极配合当地的处置工作。

      三、《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旅行社和旅游者遵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开展旅游活动,在行程中如果因疫情导致行程受阻,可以认定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双方可以依据本条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对相关费用进行合理分担。如果当地有相应处置措施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积极配合当地的处置工作。

 


 

本文作者麻少辉,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深圳市旅游文化交流促进会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2012年进入律师行业至今,着力研究旅游行政法律问题,长期为各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行政执法和旅游投诉处理专业指导意见。曾为原广东省旅游局执笔,长期负责在南方都市报旅游法律案例专栏供稿,现为12301全国旅游服务平台旅游案例分析专栏的特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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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6日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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