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自律 | 质量检查与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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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旅游协会行业质量检查与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经营活动,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根据《广东省旅游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参照《旅游服务质量评价规范》系列团体标准,制定广东省旅游协会质量检查与评价制度(简称“质检制度”)。

第二条  广东省旅游协会(简称“省旅游协会”)的会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应遵守质检制度,接受和配合省旅游协会开展质量检查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省旅游协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质量检查和评价工作。旅游协会设立质量检查和评价机构——广东省旅游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简称“标委会”),负责实施质量检查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  质量检查

(一)质量检查的范围。标委会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检查对象,同时将下列旅游企业列入重点检查范围:

1.被投诉或舆论曝光服务质量问题的;

2.以不良手段恶意竞争的;

3.贬低同行声誉、损害同行利益的;

4.质量检查机构认为有必要检查的。

(二)质量检查的形式。例行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

第五条  质量评价

(一)质量评价的范围。所有涉旅企业自愿申请。

(二)质量评价的形式。涉旅企业提交评价的纸质申请书,由标委会对申请书初审,通过初审的标委会组织专家实地考察。

第六条  质量检查与评价人员。由标委会聘请,检查与评价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态度认真;

2.熟悉质量检查与评价实务;

3.与被检查和评价对象或者客户不存在利害关系;

4.通过专委会培训及考核及格。

第七条  标委会应定期对检查与评价人员进行实务培训及考核。

第八条  标委会履职检查与评价时,有权向有关人员询问情况,有权查阅、记录、复印有关资料。

第九条  质量检查与评价人员现场考察时,人员不可少于2名。

第十条  标委会对被查与被评对象的经营情况及其他商业机密应当保密,不得外泄。

第十一条  质量检查与评价后,标委会应编写质量检查与评价报告。报告应载明检查与评价结果、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并听取被查与被评会员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质量检查与评价结果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并面向社会公众公示。

第十三条  标委会可向企业发放“服务质量调查表”,征询服务评价。

第十四条  游协会所属各分会可根据专业特点,制定质检制度和评价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检与评价制度由省旅游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与评价制度经省旅游协会2021年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旅游协会

                           2021年12月16日

 

广东省旅游协会Guangdong Tourism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GDTA)以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开展行业调研、反映行业诉求、出版发行刊物;组织行业培训、开展展览展销、国内外考察活动;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制定行业标准、举办行业认证和评比表彰等活动。积极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纽带和桥梁作用,为促进我省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广东省旅游协会秘书处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6号维多利大厦1511室

联 系 人:

马   亮,13826033084 ,020-37884189
陈明静,13427577887 ,020-88520103
电子邮箱:
gdta@163.com

 

 

 

 

 

 

 

2021年12月17日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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