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自律 | 争议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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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旅游协会争议处理规则

 

第一条  为正确、及时处理行业争议事项,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旅游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广东省旅游协会(简称“省旅游协会”)争议处理规则(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省旅游协会会员单位之间或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管辖的、禁止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司法或行政机关已受理、解决的除外。

第三条  行业争议处理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调解为主要手段,遵循依法、自愿、平等的原则,妥善解决争议。

第四条  各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省旅游协会负责本规则的组织实施,省旅游协会秘书处及省旅游协会法律顾问机构——广东伟然(广州)律师事务所是争议处理机构,负责争议处理工作。

第六条  争议各方可向省旅游协会秘书处提出调解争议或者处理争议的书面申请。秘书处根据请求事项、事实依据等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第七条  争议各方应本着彼此尊重、互谅互让、求同存异、合作共赢的原则,争取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第八条  根据争议的性质特点、难易程度和发展变化,争议处理机构可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

(一)函件调解。争议任何一方要求调解的,争议处理机构向另一方发出调解通知函,协调各方自行调解,结束争议。

(二)斡旋调解。争议各方自行协商无法解决的,争议处理机构委派调解员从中斡旋,转达各方意见,提出调解建议,促使各方协商解决争议。

(三)合约调解。在争议处理机构主持下调解成功的,争议双方签署有约束力的合约。

(四)诉前调解。在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前,争议处理机构推荐律师进行诉前调解。诉前调解成功的,签署结束争议的调解书;诉前调解未成功的,按当事人意愿,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

第九条  调解书应详细载明争议各方的名称、请求事项、调解过程和结果等内容,争议各方、调解员签名,加盖争议处理机构印章。

第十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十一条  除了调解以外,争议处理机构可按照以下方式协调处理争议:   

(一)协调各方和解,结束争议;

(二)引导争议各方在非原则性问题或具体利益关系上选择让步妥协,化解矛盾,消除争议;

(三)由专家进行辨析,出具解决争议的建议书。

第十二条  一般争议事项,由争议处理机构直接出具争议处理决定书;重大争议事项,由争议处理机构提交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出具争议处理决定书。

第十三条  对过错方的处理决定包括:告诫谈话、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等。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省旅游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省旅游协会2021年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旅游协会

                             2021年12月16日

 

广东省旅游协会Guangdong Tourism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GDTA)以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开展行业调研、反映行业诉求、出版发行刊物;组织行业培训、开展展览展销、国内外考察活动;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制定行业标准、举办行业认证和评比表彰等活动。积极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纽带和桥梁作用,为促进我省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广东省旅游协会秘书处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6号维多利大厦1511室

联 系 人:

马   亮,13826033084 ,020-37884189
陈明静,13427577887 ,020-88520103
电子邮箱:
gdta@163.com

 

 

 

 

2021年12月17日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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